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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快32023-08-28

选购制氧机要注意哪些问题?上海市质标院提示******

  中新网1月8日电 据“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8日消息,最近,制氧机的抢购热潮引起了社会关注。这种能够承担居家供氧、降低“沉默性缺氧”的医疗器械,到底适合哪些人群?选购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什么是制氧机?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制氧机又称为小型分子筛制氧机、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便携式制氧机等,其基本工作原理是通过变压吸附(PSA)原理,以空气作为原材料,不需要任何添加剂,接通电源后吸附空气中的氮气及其他气体,从空气中分离出纯度较高的氧气(93%±3%)。

  制氧机一般由制氧主机、流量计、湿化器、氧浓度状态指示器,其中氧浓度状态指示器可以在氧浓度低于82%时,发出报警,避免使用者吸入不符合氧浓度要求的气体。

  制氧机属于医疗器械吗?

  众所周知,我国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依据《中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制氧机目前在我国属于二类医疗器械,需要由国家药品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方可上市销售。其生产商需要获得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销售单位应具备《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

  因此无论名称是“医用制氧机”“家用制氧机”“小型制氧机”还是“分子筛制氧机”其本质都是“医用制氧机”,均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

  制氧机适用哪些人群?

  一般情况下,制氧机适用于已出现低氧血症的心脑血管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的患者,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另外,出现低氧血症的其他疾病患者以及由于环境氧气稀薄导致的高原肺水肿、急性高山病、高原昏迷等,也需要尽快氧疗。

  对于普通消费者,专家指出,制氧机主要是供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使用,一般健康家庭无需在家中配置制氧机。如出现胸闷、气喘、呼吸困难或其他低血氧症状,也应第一时间前往医院就诊,不宜在家中自己使用制氧机吸氧,吸氧浓度过高或时间过长都容易导致氧中毒,造成危险。

  选购注意事项

  氧浓度是制氧机的核心指标,YY/T 0298-1998《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要求,制氧机的氧浓度≥90% (v/v),氧气应无气味,水分含量≤0.07g/m3,二氧化碳含量≤0.01% (v/v)。

  对于制氧机的噪声,YY 0732- 2009《医用氧气浓缩器 安全要求》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氧气浓缩器的最大噪音不应超过60dB。YY/T 0298-1998《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要求,制氧设备的噪声不大于85 dB。

  YY 0732- 2009《医用氧气浓缩器 安全要求》还规定,氧气浓缩器出口处的气体温度不应超过环境温度6℃。气体温度最高不应超过46℃,以避免气体对人体造成热损伤。

  作为普通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制氧机前,还是应该咨询专业医生的建议,正确了解自己适应症所需吸氧时间以及吸氧流量的要求,然后选择合适的型号产品,按说明书要求合理使用。(来源:上海市质标院)(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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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系列解读⑤强化种业企业创新能力 切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

  作者:林青宁、毛世平、王晓君,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把种业振兴行动切实抓出成效,把当家品种牢牢攥在自己手里”。作物育种和种子产业发展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科技创新是突破前沿育种关键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品种的源头,对我国种业发展至关重要。当前,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育种模式已是种业创新大势所趋,然而我国种业企业科研创新能力相对较弱,严重制约了我国种业创新链的延长。亟须强化种业企业创新能力,切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

  近年来,我国种业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物育种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已较为完善。当前国内典型种业企业普遍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技术创新平台,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且隆平高科等种业企业已具备了较完善的国外研发体系布局。二是典型生物育种企业科企合作模式初步形成。当前国内典型种业企业不仅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还与各类学会建立了长期深入的合作。且首农集团等企业与国外机构在生物技术育种等方面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三是典型种业企业创新产出逐渐丰富,在市场准入(审定、登记)品种、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十三五”以来,隆平高科、登海种业等种业企业不断培育出双抗绿色高产的动植物品种。

  当然,在成绩的背后,我国种业企业创新发展仍面临诸多难题: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种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制度、认知和执行层面的问题,导致品种侵权行为仍较为普遍。二是种业品种同质化严重。新《种子法》实施以来,市场新品种“井喷”,但突破性品种缺乏,种子供给低价竞争,影响企业研发投入。三是种业项目偏离产业化应用。当前项目申报管理基本由科研人员出题并答题,产业需求导向不足。企业在科技论文等方面的劣势,影响了项目申报的成功率。四是科企合作形胜于质。目前科企合作多是联合申请项目,一旦项目结束合作关系就解体,两者为松散型合作。人才合作也多局限在简单的技术指导层面。五是科研院所与企业存在“同质竞争”。目前科研院所种业创新也偏向于生物育种,打破了原有科研院所基础研究、企业应用研究的平衡,挤压了种业企业的利润空间。

  针对当前制约种业企业创新发展的系列问题,必须进一步优环境、活机制,提高种业企业创新动力与效能。

  一是构建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知识产权参与分配的利益机制,建立原始品种权人和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的利益分享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打通知识产权保护通道,培育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二是优化品种审定制度,推动品种由“多乱杂”向“多专优”转变。完善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提高审定门槛,适当提高现行审定指标标准,减少品种数量,提高品种质量,使真正有实力品种脱颖而出,提高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加快建立分作物分子指纹库,严格和规范品种审定和登记“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通过技术手段把牢品种准入关。强化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开展品种符合性验证试验,为强化品种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加强种业科技项目产业化属性,增加种业企业经费支持。增加种业专项科技创新项目数量,增加种业企业获取科研经费支持的渠道,保障有实力的种业企业能够获得相应的科研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支持。对种业企业融资方面给予支持,对产业化发展企业实施低息支持,尤其企业用于科技创新研发、基地建设方面的投资可给予无息支持。

  四是引导科企合作深度融合,促进联盟运行由虚转实。创新项目形成机制,由企业根据产业需求提出技术难题,政府组织监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项目招标,构建企业“出榜”“评榜”+政府“发榜”+科研院校“揭榜”的机制。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完善联盟成员间的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效率。积极推动联盟实体化,适合以股份合资的方式实现实体化的要加快引导,适合以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方式实现资源整合的要给予政策支持。

  五是强化科研院所生物育种基础研究属性,完善生物种业科研成果共享机制。多措并举强化科研院所做好种质资源的收集、分析、挖掘工作,进行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并完善科研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科研院所向社会公众公布科研成果和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将生物种业科研成果转让给典型种业企业进行新品种培育,实现科研成果的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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