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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走基层)85后青年返乡“跳农门”:从“水土不服”到逐梦乡野******

  图为张鹏为刚刚破土的秧苗浇水。 曾令刚 摄

  中新网兴安盟1月10日电 题:85后青年返乡“跳农门”:从“水土不服”到逐梦乡野

  作者 张玮 曾令刚 张禹

  弯腰起身,手里锋利的刀片把一盘南瓜苗挨个斜着削去真叶和一片子叶;坐下,拿起一棵黄瓜苗,斜削去茎根部,并与南瓜苗刀口处无缝贴合,再用红色小夹子夹住……

  嫁接秧苗的整个过程不过两三秒,农技师张鹏手法娴熟,一气呵成。

  新春将至,位于内蒙古东部的兴安盟突泉县白雪皑皑,映衬着曙光现代农业循环经济园区内道路两旁刚挂上的红灯笼分外鲜亮。

  而园区的温室大棚里满目绿色,农技师们正忙着育苗和嫁接秧苗,为今年的蔬菜、水果种植开个好头,孕育春的希望。

  图为农技师们嫁接秧苗。 曾令刚 摄

  “南瓜子要平着放,芽要放在正中间,撒过水后再覆盖保鲜膜,膜的厚度也是有讲究的,太薄太厚都会影响出苗率……”张鹏一边忙乎自己手里的活儿,一边不停地帮助农户答疑解惑。

  张鹏介绍,播种深度控制在1.5厘米左右,种子6天就能破土而出。“这样的话,13天后嫁接黄瓜,正月初六就可以交付订单。”

  这个春节,张鹏和农技师们要完成18万株的蔬果秧苗订单生产。“这批苗主要销往兴安盟境内和吉林省的部分地区,今年总共能育3批次,育苗300万株左右,毛收入能达到150万元。”

  12年前,“85后”的张鹏选择返乡“跳农门”,从“水土不服”到得心应手,如今的他已经将梦想的种子埋进乡土,并生根发芽。

  回首一路走来的育苗时光,张鹏感慨颇多。

  2010年,从兰州理工大学毕业后的张鹏参加了突泉县组织的赴山东寿光学习育苗技术的活动,半年多后,张鹏回乡开始尝试育苗。

  “但第一茬儿西红柿就遭遇了‘水土不服’,因为水、温度、土壤的差异,西红柿成熟后还没有手掌大。”关于第一次育苗,张鹏记忆犹新。

  图为张鹏为村民传授育苗技术。 曾令刚 摄

  张鹏说,当时好多人劝他放弃。“但我更想坚持。”

  于是,张鹏改变策略,跑去和当地的“土专家”请教,鞋跑坏了好几双,笔记记了一摞又一摞,不断地尝试、总结。终于,他创新推出育苗和嫁接为一体的新方式。

  2014年,张鹏育出的黄瓜苗抗病力极强,且采摘期能延长2个月,种植收益能提升30%。这一年,张鹏打开了市场,在政府给予的60万元产业资金的补贴下,他建起8个温室,成立了自己的农业公司,开始规模化、工厂化育苗。

  现在,张鹏的团队一年要培育300万株蔬菜、瓜果、花卉秧苗上市。

  除了秧苗成活率高、产量好、抗病性能强,张鹏还提供售后服务,“主要是技术指导,什么苗木适应什么水肥、喜欢什么温度,都要细致地教给农户。”如今的张鹏被内蒙古自治区农牧部门认定为“基层农技推广员”。

  图为郁郁葱葱的育苗棚。 曾令刚 摄

  “今年我又定了3000颗柿子苗、3000颗黄瓜苗,他家的苗成活率高,果实成熟后销路也好。”种了20多年大棚蔬菜的“老把式”何凤军每次来定苗都要和张鹏探讨一番种植技术。

  在张鹏的带领下,当地越来越多村民参与到大棚种植中,亩年均收入均突破5万元。

  忙完春节这一阵儿,张鹏计划继续外出考察学习,他给自己定了一个小目标:要尽快攻克西红柿耐储存但口感硬的问题,早日推出口感型西红柿秧苗。

  在张鹏眼里,嫩绿的新芽不仅代表春的喜悦,更孕育着农户们新的希望。“2023年,希望我们能培育出更优良的品种,让温室大棚成为种植户增收致富的‘聚宝盆’。”(完)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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